简介: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接纳,虽然借条是拼凑的,也需要证明借款事实现实不存在,该借条需要作为定案依据。2017年初,李某将3万元出有赠予王某。2018年底,李某寻找王某拒绝还钱,王某明确提出要看借条原件。于是,李某寄给王某看,王某接过后将借条毁约,逼不交还借款。
李某将借条碎片硬好,拼凑后尚能能看清楚借款金额、借款人亲笔签名、出借人等信息。现李某诉至法院,获取拼凑的借条、被毁约前的复印件一份,拒绝王某交还借款。
王某坚称,借条是现实的,但自己早已交还了借款3万元,所以才毁约了借条,不该再行分担偿还责任。发问:李某获取的拼凑一起的借条否具备法律效力? 【律师答案】 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接纳,虽然借条是拼凑的,也需要证明借款事实现实不存在,该借条需要作为定案依据。
一、根据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》第91条的规定,“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,应该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分担举证责任;主张法律关系更改、歼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人,应该对该法律关系更改、歼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基本事实分担举证责任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5条第2款规定,“对合约否遵守再次发生争议的,由负起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分担举证责任”。根据上述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原则,李某对于借款事实获取了证据证明,拼凑的借条能体现借款金额、出借人、借款人信息,王某亦接纳借条上的亲笔签名,虽然有瑕疵,但需要证明借款的现实不存在。李某亦说明了借条被毁约的原因。
此时,李某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早已已完成,王某则负起获取证据夺权王某原告的责任,王某不应证明自己早已实际偿还债务,单凭口头陈述足以抵抗李某获取的证据,应该分担原告无法的有利后果,故确认该借条的有证明力,反对李某的拒绝偿还催促。二、本案中拼凑的借条关键信息仍原始,法律并没规定被毁约后新的拼凑的书证无法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。
该借条经过拼凑后需要与复印件的内容互相印证,且王某对借条内容不予接纳,需要构成证据链,应该确认该借条的效力,作为定案依据。在日常实践中,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留意证据的挽救,可以同通过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行账户等账户方式无偿或者还钱,并作好记录的存留。提升对证据维护的了解,借条要多打印几张,如果借款人要看也索取复印件,不要只能将原件示人,避免遗失或损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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